新华网海口2月17日电(记者傅勇涛)记者从海南省一中院得悉,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、法定代表人时间,被告人陈波使用职务上的便当,为别人获取利益,收受贿赂701.5万元,17日,海南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波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。
被告人陈波为海南省乐东县人,因涉嫌犯受贿罪,于2013年2月被拘捕,捕上一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。
经审理查明,2005年至2010年,被告人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、法定代表人时间,使用职务上的便当,在转让股权、承建工程项目等方面承受别人请托,为别人获取利益,独自或许经过其老婆不合法收受黄某忠、户某伟、邝某锋等人贿赂合计现金699.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。
法庭以为,被告人陈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使用职务上的便当,承受别人请托,为别人获取利益,不合法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701.5万元,数额格外无穷,其行动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被告人陈波归案后照实告知犯罪事实,有率直情节,且退清悉数赃物,悔罪体现好,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。
该案宣判后,被告人陈波表明思考后再决议是不是上诉。